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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配合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生活困难补助等的评审工作,建立新的贫困生资助体系,认真做好我校贫困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提高贫困生资助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现结合《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精神和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成立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负责,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财务处、总务处、保卫处、后勤和校团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全面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二条 各系成立以总支副书记为组长,学工办主任(分团委书记)、辅导员等成员担任的系学生资格认定组,负责系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第三条 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四条 认定标准
学校应在全面了解学生家庭经济收入、家庭人员组成、家庭成员健康状况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平均消费情况的基础上,依据各生源地(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分为困难和特别困难两档。
一般困难学生:家庭及社会关系能够提供部分学费、住宿费,其余费用必须依靠国家助学贷款和学校、社会资助补充。
特别困难学生:家庭及社会关系完全没有能力提供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离开学校、社会的帮助将无法完成学业。
困难和特别困难学生比例原则上按在校生的15%和5%评定。
第五条 认定的基本条件为:
(一)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二)单亲或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家庭又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者;
(三)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者;
(四)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者;
(五)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
(六)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者;
(七)因家庭经济贫困,无力支付在校期间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费用者。
第六条 认定程序及工作要求: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系学生资格认定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二)各系应严格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全面、认真部署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三)每学年开学时,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四)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本文认定标准的认定基本条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细致地讨论,根据辅导员期初谈话记录和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五)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六)系学生资格认定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七)系学生资格认定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系学生资格认定组提出质疑,系学生资格认定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学生资格认定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复议。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八)各系负责汇总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九)各系认真填写《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贫困学生一览表》(含电子版),报备大学生资助中心存档。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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